常用法律知识问答——行政法篇(十) |
[ 来源: | 作者:qyzfw | 发布时间:2015-10-15 | 浏览:12088次 ] |
157、什么是政府信息?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 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:(1)从政府信息的性质上看,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;(2)从政府信息的生产方式上看,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、加工的信息,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、组织、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;(3)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上看,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,既可以是纸质文件,也可以是胶卷、磁带、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。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,社会传闻,不属于政府信息,行政机关无法提供。 158、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哪些规定? (1)行政机关应当及时、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。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;(2)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,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、确认,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;(3)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;(4)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 159、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? (1)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;(2)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;(3)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的;(4)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。 160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哪些内容? (1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联系方式;(2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;(3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。 161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什么情况作出答复?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:(1)属于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(2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(3)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(4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 |